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浦口区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浦口区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电子商务是综合性、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发展平台经济从而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抓手。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提升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功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电子商务的深度应用和创新发展,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浦口区行政区划内进行工商登记、税务注册、依法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园区(楼宇)。
二、扶持政策
(一)电子商务载体建设扶持
1、加强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鼓励在综合性园区内划出一定区域专门用作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打造电子商务经济集聚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前提下,对园区的电子商务及其产业链上的现代仓储、物流(包括快递)等电子商务上、下游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园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科技创新、融资、政策优惠等扶持项目,由园区负责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定期会办,简化申报程序。
2、鼓励电子商务园区载体建设。对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园区:建筑面积8000㎡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及以上、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电子商务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已配套完善园区商务办公、产学研合作、人才服务、法律服务等功能,确保路网畅通,实现电子商务园区所有公共区域免费无线网络全覆盖,按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对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年度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每年电子商务园区、楼宇集中举办的电子商务培训,给予培训支出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1、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或上市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浦口区行政区划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自注册登记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根据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及对地方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2、对于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含开展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一年以上,活跃用户超过100家,且年平台服务费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同一企业实行差额奖励,不实行全额累进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经过培育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据《浦口区、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扶持办法<试行>》(浦政发〔2014〕84号)文件给予奖励。
4、鼓励电子商务进合作社。对各专业合作社应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销售本地特色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300万元的,按年网络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电子商务进社区。依托家政、物业、餐饮、物流行业资源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对为居民提供网络代购、水电气缴费、手机充值、票务订购、网上订餐、房产交易、文化旅游、生鲜农产品销售、家政服务等一站式服务且具备社区网络平台服务应用软硬件等电子商务平台,正常有效运营电子商务服务一年以上的社区,经考核确认,给予社区一次性1万元奖励。
6、对从事B2B、B2C、C2C和O2O等经营模式的电子商务网商,根据年度交易额及其增长幅度、区内行业排名、提供就业岗位等指标,每年评选“优秀网商”4家,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从区外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具体参照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三)电子商务创业扶持
1、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70%且入驻户数超过20户的电子商务创业型楼宇,根据楼宇电子商务年度网络交易额给予每年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
2、对初次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且已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传统企业(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前,利用传统方式进行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本区内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办网店的初始个体创业者,自开办之日起前三个月内实现网络销售单数200单以上且实现网络销售额人民币1万元∕月,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开店补助;有注册商标的本地土特产网店,自开办网店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网络销售额的10%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电子商务示范、品牌扶持
1、鼓励电子商务进村镇。对获评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一次性给予行政村1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街)”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载体,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载体的宣传和公共配套服务。当年同时获得两个或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同年度获得两个或以上级别称号的,实行差额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个或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同年度获得两个或以上级别称号的,实行差额奖励。
4、对电子商务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江苏省名牌产品、着名商标的,依据《浦政办文〔2013〕1291号》文件给予奖励。
三、实施办法
(一)区政府根据本扶持政策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本政策扶持项目的考核,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三)对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同一项目同时达到本扶持政策条件与区级其他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或者在本政策范围内同时符合几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政策优先支持已纳入江苏省电子商务平台且按时按质填报相关经济数据的企业。申报企业应当诚实守法经营,信用记录良好,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对于在申请扶持资金时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执行期限
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浦口区商务局负责解释。